記者15日從青海省人大常委會了解到,《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近日獲得審議通過。《條例》從濕地的規劃與目錄、濕地保護、監督管理、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詳盡規定。
濕地如同森林、耕地、海洋一樣,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資源寶庫。濕地生態系統具有提供水源、補充地下水、調節流量、控制洪水、保護堤岸、清除和轉化毒物、保持小氣候等多種功能,被譽為“地球之腎”。
青海省濕地面積占全省總面積的11.3%,占全國濕地總面積的22.67%。由于濕地生態環境十分脆弱,加之人為因素,青海濕地破壞嚴重。近年來,盡管青海省采取了一系列的濕地保護措施,但效果不佳。
此次審議通過的《條例》共六章、四十二條。《條例》確定了濕地定義,明確了政府職責,劃分了保護級別,明確了禁止行為,要求建立補償機制,同時,就如何編制保護規劃,建立保護小區進行了詳述。
《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:“濕地按照其重要程度、生態功能等,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。”第二款規定:“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,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。”
《條例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:凡列入國際重要濕地、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于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濕地,禁止開墾、占用或者擅自改變濕地用途。
濕地生態補償機制是濕地保護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制度。《條例》規定: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;對依法占用濕地和利用濕地資源的,按照誰開發誰保護、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,建立補償機制;因保護濕地給濕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,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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